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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关于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委托经营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开办发〔2018〕50号发布日期:2018年10月05日

关于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委托经营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2018-10-05 16:39     来源:自治区扶贫办     作者:自治区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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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开办发〔2018〕50号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金融办、财政局,各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金融扶贫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范2017年12月7日前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委托经营存在的风险,切实发挥扶贫小额信贷在助推脱贫攻坚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委托经营风险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当前扶贫小额信贷委托经营风险防控

目前我区有个别地方出现了扶贫小额信贷委托企业经营不善、企业法人代表失联、分红不及时等问题。扶贫小额信贷委托经营风险不仅存在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也可能会增加贫困户经济负担,影响脱贫质量,直接影响全区“十三五”脱贫攻坚成败,有悖中央出台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初衷。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要充分认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各市、县相关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成立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和处置领导小组,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按“一企一策”制定经营主体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加大对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和化解企业法人代表失联、恶意逃废债、企业经营不正常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带来的不良影响,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对承接委托经营主体的监测管理

各市、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和处置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定期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对承接扶贫小额信贷的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加强贷款资金监管。对委托经营主体使用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会同扶贫、财政等部门定期对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加强贷款资金监管,加强从经营活动产生的资金流、物流等方面对经营主体进行全面监测;梳理经营主体到期债务情况,提出重点关注经营主体名单,收集、整理、上报重点经营主体金融风险动态信息,对苗头性风险要及时上报当地县级政府,组织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实现风险关口前移。市、县要及时协调处置和化解经营主体突发风险,分析、评估经营主体运行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要围绕委托经营主体信贷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经营主体,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营主体采取有押尽押、能押尽押、流动资产循环抵押、经营者个人资产抵押、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股东办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等方式补充完善风险防控措施。

三、重拳打击因道德风险引起的逃废债行为

一是对已经“跑路”、失联的承托企业法人代表,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和处置领导小组要协调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对其法人进行追逃;联合司法部门或纪委监察、审计、财政、金融部门对其资产(资金)依法清理、清算、追偿处置,优先保障贫困户委托资金得到偿还。对因工作不力、贻误时机,致使恶意逃废债的企业法人长期逍遥法外、不能归案的,自治区将对该县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二是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委托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恶意逃废扶贫小额信贷委托经营的企业,纳入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统筹管理,不再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不再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提高失信违约成本。三是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企业践诺守信的契约文化,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营造诚信守信的浓厚氛围。四是积极做好参与委托经营的贫困户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及时解除委托经营协议和收益分配协议等,妥善有效处置因逃废债、逾期贷款而导致的贫困户个人不良记录问题,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

四、妥善处理对建档立卡剔除户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

经动态调整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剔除的错评户,各市、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和处置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妥善解决其委托经营贷款,要在其被认定错评剔除一个月以内,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解决贷款遗留问题,在此期间财政继续给予贴息:一是发挥帮扶责任人、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村两委干部、信贷员等作用,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剔除户主动归还贷款,或者承接贷款的企业归还贷款;二是在剔除户偿还贷款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承贷企业又有继续使用承托贷款意愿的、在风险可防控的前提下(办理足值足额的抵押担保),经营主体、放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贷款户共同协商将委托经营贷款转为一般农户贷款,重新订立利益联结机制,在贷款期限内继续由经营主体使用,转为一般农户贷款后,财政不予贴息。

五、规范使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化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须从严、谨慎、依规使用。一是在委托经营贷款出现风险之后,先依照追偿、清算等程序依法确定净损失,再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使用风险补偿资金予以补偿。二是及时补足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达不到贷款余额的10%,各县要及时从财政资金补足。三是加大追偿和处置力度。各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和处置领导小组要协调司法部门、有权清算部门提高办事效率,加快追偿、清算的进度,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保障金融部门的贷款风险得到及时化解。

六、探索委托经营贷款退出机制

各县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照“一企一策、分类处置、能还尽还”的原则,研究稳妥退出方案,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委托经营贷款资金安全收回。一是对于经营状况良好、有还款能力的企业,要如期还款。同时,企业愿意提前还款的,各县要支持企业解除“三方协议”,提前偿还贷款。对于产业项目好、带动脱贫能力强、有贷款需求的龙头企业,也可根据商业可持续原则转为产业扶贫贷款。二是对于经营状况较差,不能全额偿还贷款的企业,各县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分步还款机制,务必保证资金安全收回,降低金融风险。三是对将承接的委托经营贷款投向房地产、超范围用于其他方面以及委托经营企业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要坚决收回。四是对投向政府平台公司和不符合续贷条件的要加强管理,到期后收回。无法收回部分,要按规定启动风险补偿和司法追偿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中国银监会广西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18年9月30日


桂开办发〔2018〕50号(联合)关于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委托经营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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