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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自治区扶贫办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开办发〔2018〕15号发布日期:2018年03月18日

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自治区扶贫办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3-18 11:52     来源:自治区扶贫办     作者:自治区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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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开办发〔2018〕15号 

各处室、机关党委、中心、办、组:

    《自治区扶贫办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扶贫办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

 

自治区扶贫办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办公有周转住房(简称周转住房)的管理,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易地调动干部租房住宿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7〕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在邕区直单位异地交流无住房厅级干部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事管发〔2017〕42号)并按照属地政策《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住房,是指自治区扶贫办的公有住房[位于南宁市双拥路12号第3—4全层32间单间(配套独立卫生间),以及5—7层的502号、602号、605号、606号、704号、705号、706号共7套居室(两房一厅或三房一厅);位于厢竹大道7号天立东方大厦A座2602号、2702号共2套居室(三房两厅)]。

第三条  建立周转住房保障制度,周转住房的管理、调配工作由秘书处统筹负责。

第四条  周转住房主要用于保障因工作需要经办党组研究决定从南宁市区外跨行政区域正式调入本办及直属二层单位的无住房(指本人和配偶在南宁市区内无任何产权住房,包括商品房,下同)编制干部;经组织选派到本办挂职的干部和抽调到本办跟班学习的人员等。

第五条  周转住房实行“统一管理、定向保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原则。周转住房面积原则上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第二章  周转住房的租住

第六条  无住房干部申请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和配偶在南宁市区无住房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优先安排无住房厅级干部使用,厅级干部申请租住的,需将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三)本办无法为无住房干部安排周转住房的,由本办临时安排在宾馆、招待所居住过渡,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厅级干部不得超过6个月。相关住宿费用按照本地差旅住宿费标准内据实报销。过渡期满后,相关住房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申请人按规定与本办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原则上连续承租不超过5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办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接到租住周转房住房申请后,综合处会同秘书处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落实房源,签订租赁合同,并协助申请人尽快入住。

第三章 租金和物业管理

第九条  周转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仍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执行。

租金由承租人按月向本办交纳,计收时间从承租人领取钥匙的当日开始至搬离周转住房的当日止,不满1个月的,按日折算。挂职、抽调、跟班学习工作人员免费租住周转住房。

周转房租金收入由秘书处及时上交国库,并每半年将租金收取情况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无住房编制干部因租住周转住房而产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垃圾处理等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挂职、抽调、跟班学习工作人员承担个人用水、电、气、通信、电视等费用。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将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周转住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我办或委托运营单位负责。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周转住房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我办承担,自用部分的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第四章  住房腾退

第十二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周转住房,并交回我办。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按程序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在租住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腾退住房:

(一)承租人或配偶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南宁市城区内获得产权住房的,应当在领取钥匙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

(二)调离或离退休的,应当自调离或办结离退休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

(三)辞去公职或辞退、开除处理的,应当自辞去公职或辞退、开除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周转住房的,应当自下发通知要求腾退之日起10日内腾退;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2个月以上的,应当自下发通知要求腾退之日起10日内腾退;

(六)其它不适合继续承租的情形。

如承租人未按规定及时腾退,本办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并采取措施清空住房。

第十四条  承租人腾退集中管理的周转住房,凭本办出具的住房腾退通知单办理退房及住房交接手续,承租人应自行报停使用的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提供各项费用结清的发票,与秘书处共同查验、清点租住房内家具、家电及各项设备设施。秘书处牵头做好承租人住房腾退有关工作。

厅级干部腾退周转住房的,办理腾退手续后,还要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周转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反者一经查实,立即由本办收回周转住房。

第十六条  对不按时交纳住房租金的承租人,由秘书处督促;拒不交纳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办党组、机关纪委、驻办纪检组。

第十七条  承租人超过租赁合同期限或其他原因应腾退而未腾退住房的,按同类地段市场价格收取房租,直至退房或强制清空住房止;承租人腾退住房拒不结清房租、物业费、水费、电费以及丢失、人为损坏设备设施的,由秘书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不再接受周转住房申请并采取处罚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办党组、机关纪委、驻办纪检组。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建立周转住房使用和管理信息档案,加强周转住房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本办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本着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由承租人和本办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自治区扶贫办职工申请公有周转住房审查表


(桂开办发〔2018〕15号)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自治区扶贫办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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