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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扶贫办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8-03-18 16:57     来源:自治区扶贫办     作者:自治区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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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办公有周转住房的管理,保障已调入本办工作的无住房干部及挂职、跟班学习、借调同志安心工作,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易地调动干部租房住宿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7〕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在邕区直单位异地交流无住房厅级干部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事管发〔2017〕42号),并按照属地政策《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4条)等有关规定精神,出台了《自治区扶贫办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周转住房,是指自治区扶贫办的公有住房[位于南宁市双拥路12号第3—4全层32间单间(配套独立卫生间),以及5—7层的502号、602号、605号、606号、704号、705号、706号共7套居室(两房一厅或三房一厅);位于厢竹大道7号天立东方大厦A座2602号、2702号共2套居室(三房两厅)]。周转住房主要用于保障因工作需要经办党组研究决定从南宁市区外跨行政区域正式调入本办及直属二层单位的无住房(指本人和配偶在南宁市区内无任何产权住房,包括商品房,下同)编制干部;经组织选派到本办挂职的干部和抽调到本办跟班学习的人员等。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对周转住房的租住、租金和物业管理、住房腾退、监督管理进行规范,并明确了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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