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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银保监局等五部门成文日期:2019年07月15日
标  题: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银保监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回收处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开办发〔2019〕18号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7日

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银保监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回收处置方案》的通知

2019-07-17 17:3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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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开办发〔2019〕18号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金融办、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监管办事处,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有关放贷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回收处置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19年7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回收处置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既要打赢脱贫攻坚战,又要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全区到期扶贫小额信贷回收处置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做实做细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指导意见,强化责任担当,坚决打赢我区防范化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实现全区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扶贫小额信贷逾期率不超过3%的目标,努力做到贷款到期应收尽收;防范化解风险,确保不出现大规模贷款逾期和贷款损失。

三、工作措施

(一)摸清风险底数。

各县要厘清贷款底数,预判贷款到期收回情况、自主经营类贷款续贷或展期情况,重点摸清超范围发放、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被收监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开发及“两高一剩”产业、单个企业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余额超过500万元(含)或涉及贫困户超过100户的贷款情况,把握潜在风险点。要分县建立台账,按月重点挂牌跟踪监测,即各县要建立完善一户(企)一册管理台账,按照时间、区域、金额、风险类别等因素对存在潜在风险点的贫困户、承接贷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实行挂牌销号制,收回(处置)一户、销号一户。

(二)做好贷款到期提醒。

借款合同、借据约定的贷款到期日60天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提醒贫困户做好还款或续贷、展期准备,提醒企业做好还款或转为一般商业性贷款或产业扶贫贷款的准备。贷款到期日30天前,入户走访贫困户和企业,送达贷款到期书面通知书,落实还款计划;贫困户需要办理续贷或展期的,及时给予协助。贷款到期前7天,入户走访贫困户和企业,督促落实好还款资金;贫困户申请办理续贷或展期的,要跟踪办理情况。贷款到期前1天,确认偿还资金到账情况,确保贷款按期收回;贫困户申请办理续贷或展期的,确认续贷或展期办结情况,确保贷款无逾期。

(三)及时处置问题隐患。

对贷款未到期,但贫困户、企业违反借款合同或委托经营协议约定、违规使用贷款的,要督促其整改或提前收回贷款。对历次检查、审计、巡视、暗访、年度考评、第三方评估中发现问题的贷款贫困户和企业,要按时完成整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要建立整改台账,进行常态化跟踪并督促完成整改。对动态调整剔除户、借款人死亡、外嫁或迁出户口、借款人被收监等异常类贷款,要切实采取措施,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置。

(四)分类处置到期贷款。

1.自主经营类扶贫小额信贷。

对有能力一次偿还贷款而又没有合适生产项目的贫困户,应坚决收回贷款。

对发展生产仍需贷款的贫困户,放贷银行应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贫困户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原则上在偿还不低于20%的贷款本金后,对尚未偿还的贷款可申请办理续贷。

对少数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需要无还本续贷的贫困户,在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风险可控前提下,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

对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如项目还没有到收益期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无还款来源等)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原则上在偿还不低于20%贷款本金后,对尚未偿还的贷款可以办理贷款展期。

对办理续贷和展期的扶贫小额信贷,需经村级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和乡镇、县级扶贫部门审核,放贷银行审批后方可办理。

对不符合续贷和展期条件的,不得办理续贷和展期。

续贷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只能办理1次。一年期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展期。续贷和展期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结合贫困户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分期还款计划,逐步收回。到期未收回的部分,如贫困户生产经营正常,放贷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转为一般农户贷款,各县要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2.存量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

存量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到期一律收回,不得办理续贷或展期。放贷银行要提前开展对企业的评级授信,制定分期还款计划,推动贷款按期收回。贷款未到期企业愿意提前还款的,各县要予以支持,同时做好贫困群众因企业提前还款导致未足额发放分红的思想工作,企业要以资金实际使用时间按约定比例结清贫困户分红后,解除委托经营关系。

对生产经营正常、产业项目好、带动贫困户脱贫能力强、有贷款需求、信用良好的企业,符合商业贷款条件的,可将承接的扶贫小额信贷转为一般商业性贷款或产业扶贫贷款;如果无法提供足值有效抵押担保的,各县可通过协调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增信方式,达到商业贷款条件。

对于经营状况较差、不能按约定进行分红、已停产或破产、主要负责人失联、确实不能全额偿还贷款等情况的企业,各县要结合实际情况,督促企业落实还款计划,经办银行要及时收回贷款,防止风险向贫困户转移。

对于将贷款投向房地产、两高一剩、政府平台和超范围用于其他方面及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各县要坚决予以纠正,及时收回贷款。

(五)稳妥处置逾期贷款。

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风险补偿金启用程序以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为准。

对有还款能力的贫困户或企业,因故意逃废债造成贷款逾期,各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和处置领导小组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资产,依法启动司法追偿程序,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依法依规催收。

对已无实际生产经营、停产、破产、主要负责人失联的企业,各县要协调审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加快清算企业资产,依法依规进行清偿。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回收工作专班,由自治区扶贫办、广西银保监局、财政厅、广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抽调人员组成,采取分片负责的方式开展到期贷款回收专题指导工作。

各市、县要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和处置领导小组力量,抽调专人加大扶贫小额信贷回收处置工作力度。

有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乡镇要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回收工作队,工作队由一名乡镇主要领导担任队长,分管扶贫工作领导和乡镇金融机构负责人等担任副队长,队员由乡镇工作人员、驻村工作队员、第一书记、村两委干部、帮扶责任人和放贷银行管片信贷员等组成,确保回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工作举措。

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回收工作专班要加强督促指导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市、县进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指导解决问题。

市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和处置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统筹,落实工作举措,有序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回收工作。

县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和处置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到期扶贫小额信贷回收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前做好催收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回收工作细则或方案;要定期召开工作碰头会,研究风险防范措施,解决回收工作存在问题。

乡镇扶贫小额信贷回收工作队要做好政策宣传、思想动员、贷款情况摸排、贷款到期提醒、逾期贷款催收等工作。工作队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县级领导小组,县级领导小组要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三)营造按期还款氛围。

各县要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两委、帮扶责任人、驻村干部召开扶贫小额信贷到期贷款回收处置工作动员会,讲深讲透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在各乡镇、村委(屯)路口、银行营业网点等位置张贴海报横幅以及利用LED宣传、手机短信、微信推送、广播电视滚动播放、致贫困户一封信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回收氛围,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引导贫困户和企业主动偿还贷款。

(四)强化责任追究。

自治区将加强对各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跟踪监测,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作为监测、预警、约谈等工作的依据,对贷款回收、贷款逾期处置等情况纳入督查暗访和市、县党政扶贫成效考核范围,定期通报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对贷款到期应收未收、逾期率高、逾期贷款未及时处置、违规办理续贷和展期造成风险后移等问题较多的市、县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限期整改。

坚决杜绝违法暴力催收、强制扣划财政补贴等行为。对因不依法催收、催收方式粗暴、工作不到位等造成群体性事件或金融风险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已按本级、本部门、本机构、本岗位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责任的,可对相关单位、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对工作懈怠、推动不力、弄虚作假、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问责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