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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0-824720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成文日期:2019年02月28日
标  题: 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开办发〔2019〕10号发布日期:2019年03月11日

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03-11 11:1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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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开办发〔2019〕1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扶贫办: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已在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比照本办法执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

第三条  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相关企业已参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投资建设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产权。鼓励县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制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回购计划,分期还清债务。

第四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电站土地租金、管理运维等费用后,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设置公益岗位。如道路维护员、水利管护员、乡村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如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

(三)设立专项补助。对于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为其设定补助金额,每年实行动态管理。

(四)结余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支出。

第五条  县级政府应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有关市、县级供电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在县级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开具发票后,由供电公司按季度结转至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相关扶贫村或贫困户;纳入国家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电站光伏发电财政补贴在财政部将相关款项拨付后,由相关部门将补贴结转至县级政府或者委托的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相关贫困村。

第六条  有关村委会每年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七条  各级扶贫部门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有关市县级供电公司应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相关贫困村按年度录入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应积极建立光伏扶贫电站智能管理系统,切实提高运维效率。

第八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各乡镇应分村建立台账,确定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确保资金安全。县(市、区)监察、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光伏扶贫电站运营、收益、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市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所属各县(市、区)光伏扶贫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自治区扶贫办对各地光伏扶贫收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级扶贫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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