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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推进特色产业扶贫的通知》政策解读方案

2018-06-04 10:25     来源:自治区扶贫办     作者:自治区扶贫办等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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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形式:政策问答


解读渠道:新闻网站

解读时间:2018年6月

解读材料:

《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推进特色产业扶贫的通知》解读材料

一、基本情况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规范产业扶贫项目以奖代补实施方式,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对于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以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规定自主发展生产”的要求,推进特色产业发展,提高特色产业对脱贫工作的贡献率。根据自治区领导指示精神,自治区扶贫办在多次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推进特色产业扶贫的通知》,经层层审核和广泛征求意见后,最终于5月14日印发实施。

(二)意见征求情况

3月上旬,我办草拟了《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推进特色产业扶贫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

3月16日,我办在办会议室召开《通知(征求意见稿)》讨论会,自治区产业开发专责小组和我办资金处、项目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讨论。

3月17日,我办将《通知(征求意见稿)》发给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产业开发专责小组征求意见,并根据两个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

4月10—11日,我办项目处负责同志在参加全国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培训班期间,与其他兄弟省份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产业扶贫项目、支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4月15日,我办召开主任办公会,专门听取《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汇报,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办主要领导要求征求区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的意见建议。

4月17日,我办在贺州市召开《通知(征求意见稿)》专题座谈会,听取贺州市相关部门和所辖县区扶贫部门、农业部门的修改意见。

4月23日,我办在南宁市召开全区《通知(征求意见稿)》专题征求意见座谈会。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产业开发专责小组、资金政策专责小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委、旅游发展委、林业厅、商务厅、海洋和渔业厅,各市和部分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并就文件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

4月27—28日,我办在全区2018年脱贫攻坚推进大会暨业务培训会上印发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区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修改意见。

5月7日,我办认真研究和吸收区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提出的修改意见,形成《通知(送审稿)》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在《通知(送审稿)》形成过程中,我们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印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产业开发专责小组、资金政策专责小组,自治区审计厅、法制办,各市、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到2018年5月7日,共收集到21个单位反馈意见,其中有16个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共计145条修改意见),5个单位无修改意见。具体如下:

(一)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来反馈意见单位7个,其中3个提出修改意见。

(二)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来反馈意见单位14个(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12个),其中13个提出修改意见。

我办进行认真研究,决定采纳或部分采纳的58条,不予采纳87条。

根据我办办主任办公会议精神,于5月10前以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海洋和渔业厅等九个部门的名义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冠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印发。5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审核,同意我办冠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正式印发。

(三)目标任务

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规范以奖代补产业项目实施方式,推进县级“5+2”、贫困村“3+1”特色产业发展,激发贫困群众发展产业的内生动力,夯实脱贫基础,保障高质量脱贫目标实现。

(四)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重大意义。主要内容是:实施以奖代补推进特色产业扶贫,是我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六个精准”要求,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引导激励贫困户自主发展扶贫产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贫困户的内生动力,聚焦精准规避资金风险,提高我区特色产业组织化、规模化水平,形成推动特色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二部分是:奖补原则。主要内容是明确以奖代补的定义和奖补原则。

第三部分是:奖补对象。主要内容是明确奖补对象是发展特色产业的贫困户。

第四部分是:奖补标准。主要内容是:明确奖补对象以户为单位,在扶持期内按特色产业项目类别和单个贫困户的最高、最低限额奖补标准进行奖补。同时根据项目达产生效时间划分为1年以内(含1年)、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和2年以上见成效的项目进行分类奖补。

第五部分是:资金来源。主要内容是:分类明确贫困县和非贫困县的奖补资金来源。分别包括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整合的各类财政涉农资金以及社会帮扶资金等。

第六部分是:奖补流程。主要内容是:明确奖补项目的计划申报、申请验收、组织验收、公告公示、奖补资金兑现等全过程的具体流程、材料要求、时间限制等。

第七部分是:工作要求。主要是明确以奖代补项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政策宣传、资金保障、完善管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部分是:实施期限。主要内容是:明确《通知》有效期限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五)涉及范围

本政策涉及种植、养殖、旅游、电商、边贸、加工、光伏等78个特色产业类型的扶持,惠及全区贫困人口。

(六)执行标准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对印发之日后符合政策条件的主体有效。

二、惠民利民举措解答

(一)《通知》中“推行以奖代补促进我区县级“5+2”、村级“3+1”特色产业发展,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含未脱贫、已脱贫、已退出,以下简称贫困户)如期实现稳定脱贫”。按规定已脱贫户是继续跟踪帮扶2年,现2014、2015年退出户已跟踪满2年,现在是否仍能享受以奖代补政策?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和2015年贫困退出户继续享受有关扶贫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函〔2017〕48号)明确:对2014、2015年贫困退出户继续扶持2年、跟踪观察1年。在2年继续扶持期内,贫困退出户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退出后的第3年为跟踪观察期,在1年跟踪观察期内,给予贫困退出户发展生产等方面的指导,巩固脱贫成效。按照该文件精神,2014年、2015年退出户都已不是继续扶持期内。2018年为2015年贫困退出户的跟踪观察期,要给予其发展生产等方面的指导,由各地根据2015年贫困退出户的稳定脱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给予其政策扶持。

(二)《通知》中“2018年特色产业覆盖贫困户的比例要达80%以上,力争达到100%,2019年及以后达到全覆盖”,这个覆盖率如何计算?

答:本《通知》的初衷是推行以奖代补方式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主要目的是规范基层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式,如明确以奖代补的条件、对象、方式、流程、补助范围及规模等,文中提到的产业覆盖率是全区发展产业扶贫的工作目标,如何计算覆盖率的问题不在本文考量和解决的范围。

(三)《通知》中“动员有1个劳动力以上(含)的贫困户,自主选择参与1个以上的村级“3+1”特色产业扶贫项目发展(非贫困村参照执行)”,“非贫困村参照执行”如何理解?

答:对于非贫困村中的贫困户,只要其发展所在县的县级“5+2”特色产业并符合以奖代补相关条件,都能得到奖补。

(四)《通知》中只对有劳动力的贫困户和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奖补的方式做了明确。那么对于有劳动力但无土地等发展特色产业所需要素的贫困户,该如何奖补?

答:如贫困户虽然有劳动力但是无土地等发展特色产业所需要素的,一般应该动员其外出就业,原则上属于《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实施以奖代补推进特色产业扶贫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28 号)的奖补对象。

(五)《通知》中对于通过代种代养代加工、委托经营、股份合作、合作经营等方式发展特色产业的贫困户,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谁申请验收?奖补资金是发到贫困户还是与贫困户合作经营等的经营主体账户上?

答:根据《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扶贫资金只能用于贫困村和贫困户。产业项目奖补中,无论是自主发展特色产业的贫困户还是通过代种代养代加工、委托经营、股份合作、合作经营等方式发展特色产业的贫困户,项目实施完成后都是由贫困户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和相关材料复核完毕后,奖补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账户发给贫困户。

(六)对于某些得到国家行业部门政策奖补的特色产业是否还可以申请本《通知》中的奖补?

答:《通知》中已经明确,“已经得到各级帮扶单位、帮扶干部等争取到的财政资金扶持的产业项目不予奖补”。

(七)《通知》中“在本通知印发前,各市县已经启动的特色产业奖补项目,继续按照各地原特色产业奖补政策执行完毕”,“已启动”如何界定?需要什么相关的佐证材料?

答:已启动的特色产业奖补项目指已制定有当地2018年的以奖代补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开展了项目申报。佐证材料包括:制定的以奖代补相关文件、特色产业奖补项目申报及公示材料、奖补资金兑现凭证等。

(八)《通知》中“以奖代补实施对象为发展特色产业的贫困户”,贫困户发展的特色产业是否必须限定在县级“5+2”、村级“3+1”范围内才能得到奖补?

答:依据文中因地制宜、聚焦精准、全面覆盖的奖补原则,获得奖补贫困户,原则上应发展所属县确定的“5+2”特色产业或所在村“3+1”特色产业。(贫困户申请的奖补项目,不在村级的“3+1”,但在县级的“5+2”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奖补)。

(九)跨年度特色产业能算今年的特色产业奖补吗?

答:跨年度产业(如冬种蔬菜、冬种马铃薯、冬种食用菌等)按照“1 年以上、2 年以内(含 2 年)见成效的项目”进行奖补。

(十)有1个劳动力以上(含)的贫困户(含有1个劳动力以上(含)外出务工或全家外出务工的贫困户)通过代养代种、委托经营、股份合作、合作经营等方式发展特色产业,能否获得奖补?

答:不能。根据《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实施以奖代补推进特色产业扶贫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28 号),有1个劳动力以上(含)贫困户,自主选择参与1个以上的村级“3+1”特色产业扶贫项目。

(十一)原来不是贫困村的深度贫困村是否也需要发展“3+1”特色产业?是否确定“3+1”后,村内的贫困户才能获得“3+1”奖补?

答:原来不是贫困村的深度贫困村也需要发展“3+1”特色产业。确定“3+1”个特色产业后,村内贫困户发展“3+1”特色产业才能获得奖补。

(十二)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产业开发专责小组“每年要对所辖县5+2扶贫特色产业奖补项目进行随机抽查”,请问抽查的比例是由各市确定吗?村级“3+1”特色产业项目需要抽查吗?

答:抽查比例由各市自定。村级“3+1”特色产业项目也要抽查。

(十三)《通知》中附件1《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的“新种”是否包括某特色产业去年新种但今年才申请奖补的情况?

答:不包括,“新种”只能是今年即2018年种植或养殖,贫困户所种(养)产业是否新种由各地验收工作人员实地具体核实和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十四)蛋鸡的生长周期较长,能按照地方特色品种(鸡)的标准进行补贴吗?

答:蛋鸡的补贴标准按照“鸡”的最高补贴15元/羽执行。

(十五)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见成效的项目和2年以上见成效的项目,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补助达不到最低补助标准怎么处理?

答: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补助达不到最低补助标准,按照文件所提的最低标准执行。

(十六)贫困户本身土地达不到单户单位规模要求的,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达到单位规模要求能否获得奖补?

答:可以。


三、新旧政策差异

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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