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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成文日期:2023年08月04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自治区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交建管发〔2023〕64号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自治区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8-15 18: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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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邮政管理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四好农村路”自治区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协调推进“四好农村路”自治区示范县创建工作。

2023年8月4日


“四好农村路”自治区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四好农村路”自治区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创建,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22〕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示范县创建、申报、评审、命名和已命名示范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示范县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择优示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到2025年,全区实现示范县覆盖率达到70%;到2035年,“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引领作用发挥充分,带动全域形成较为完善的“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体系。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邮政管理局、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示范县创建工作,建立完善创建指标评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政策引领和监督指导。

市级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相关县(市、区)开展示范县创建,加强工作协调、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示范县创建具体工作。

第二章 创建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辖区内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建示范县: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村公路各项工作开展有力,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体系健全,农村公路治理能力不断增强;

(三)农村公路基础设施网络不断完善,农村综合运输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四)农村公路管养保障责任落实到位,农村公路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五)农村公路融合发展成效显著,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不得申请创建:

(一)近一年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出现严重违纪违法;

(二)近三年被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在督查、审计等活动中指出农村公路领域存在重大问题,或指出的问题尚未整改完成;

(三)近三年农村公路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

第八条 在组织开展创建工作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邮政管理局、自治区乡村振兴局根据工作要求对创建条件的各项内容进行细化,制定并发布具体评分标准和细则。评分采用百分制,合格线为80分,对国家、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参照帮扶县政策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评分时对照主管部门已掌握的数据和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考核。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九条 示范县创建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创建工作自发布通知后启动,按照提出申请、核查报送、专家评审、现场核验、公示命名等程序开展。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

第十条 拟申请示范县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对照创建条件和标准有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形成申请材料,提出示范县创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依次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同级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进行核查。核查达标的单位,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作为市级推荐对象。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同级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将推荐对象的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邮政管理局、自治区乡村振兴局派员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及现场核验。得分达到合格线的视为通过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邮政管理局、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予以命名公布。

第十三条 已命名示范县的创建单位应进一步总结经验,补齐短板,不断提升管理效能。自治区及市级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自治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加强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和培育引导,实现“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章 复核管理

第十四条 已命名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邮政管理局、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组成专家组,按照示范县创建标准对复核单位达标情况进行评审。原则上每单位在五年内复核一次,复核名单随创建工作通知发布。

第十五条 以下示范县不列入自治区级复核名单:已命名“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或五年内入围“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名单。

第十六条 已命名示范县要对照创建标准开展常态化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随同每批次创建工作形成自评结果供复核评估。

第十七条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对已命名示范县的监督指导,确保已命名示范县满足达标要求,持续发挥示范作用;对严重不符合创建条件、标准,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示范县,及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第十八条 得分达到合格线的,视为通过复核。得分低于合格线的,限半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得分仍未达到合格线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邮政管理局、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取消示范县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创建工作中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直接判定其创建结果不达标,三年内不得申请示范县创建。示范县命名后发生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取消示范县称号。凡被取消示范县称号的县,三年内不得申请示范县创建。

第二十条 各地市开展“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有力,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辖区内有农村公路管理任务的县(市、区)中60%以上获评示范县,予以通报表扬为“四好农村路”自治区建设市域突出单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以奖代补”资金及自治区补助资金支持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交规划发〔2021〕80号)实施考核,结合考核结果按程序下达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以奖代补”资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邮政管理局、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在组织开展改革试点、经验交流等工作时,优先考虑示范县和市域突出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应推动出台并落实地方对示范县和市域突出单位在发展改革、资金激励、评先评优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认真总结示范县好的经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示范县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2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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