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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图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0-05-22 17:25     来源:自治区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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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的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规范开展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权责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进一步发挥扶贫资金项目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国开办发〔2019〕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扶贫办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的过程

2019年4月17日,为筹备好全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调研座谈会,自治区扶贫办会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指导都安瑶族自治县制定《都安瑶族自治县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对全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有了个整体构想,正式启动全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文件起草工作。

2019年8月2日,自治区扶贫办项目处人员在参加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操作培训班的同时,参加了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资产管理文件的讨论会,就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产权归属、造册登记、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了咨询,形成《自治区扶贫办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9年12月27日,自治区扶贫办将征求意见稿发给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审计厅、司法厅和各市县扶贫办征求意见,并得到相关意见。

2020年3月3日,自治区扶贫办针对修改意见重新完善形成《管理办法》,发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19个涉农整合资金部门和各市县扶贫办征求意见。

2020年3月5日,自治区扶贫办根据各部门和各市县的修改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

2020年3月14—22日,分别在百色市田林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完成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试点,根据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文件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共分3条,主要内容是: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为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建立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资金项目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资产。同时明确《管理办法》中扶贫资产的范围和定义。

第二部分“资产确权”,共分5条,主要内容是:一是明确扶贫资产类型包括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以及这3种类型的具体情形。二是明确3种类型的扶贫资产产权归属。三是明确已形成的扶贫资产需要建立管理台账,登记造册的内容。四是明确对“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县级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2020年6月以后形成的扶贫资产,在项目验收后,完成资产登记。五是扶贫资产实行信息化绩效管理,需要先录入广西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进行系统核验,无误后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第三部分“运营管护”,共分6条,主要内容是:一是明确资产产权属于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和属于村集体的管护主体。二是明确3种资产类型的管护经费来源。三是扶贫资产运营净收益的分配比例和明确收益分配的原则。四是规定对扶贫资产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应履行报批手续,扶贫资产拍卖、转让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五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共分3条,主要内容是:一是明确县级扶贫、财政、农业农村和审计部门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二是明确对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三是扶贫资产管理作为市县党委和政府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和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部分“附则”,共分2条,主要内容是:一是要求各地总结典型做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是明确《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意见处理情况

在《管理办法(送审稿)》形成过程中,我们以自治区扶贫办的名义,函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19个涉农整合资金部门和各市县扶贫办征求意见。截止2020年4月11日,共收集到24个单位反馈的32条意见,其中有9个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15个单位无修改意见。具体如下:

(一)自治区涉农整合资金部门:报来反馈意见单位10个,其中7个提出修改意见。

(二)各市县扶贫办:报来反馈意见单位14个,其中2个提出修改意见。

其中,对于各单位反馈的19条修改意见,我办进行认真研究,决定采纳或部分采纳的12条,不予采纳7条,具体见附表。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由于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涉及19个涉农资金整合的部门和全区106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建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确保执行力。

(二)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资金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绩效监督。扶贫资产是扶贫资金实施项目后形成的物化资产,应对其进行延伸监督,以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巩固脱贫成果。


责任编辑:蒋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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