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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政策解读

2019-01-10 16:42     来源:自治区扶贫办     作者:自治区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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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2018年印发了《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结合现行管理要求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强化重点。我区原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管理制度文件是2016年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实施办法(修订)》(桂扶领发〔2016〕23号),其中部分提法和要求与国开办发〔2018〕11号文的规定不一致,且在公开内容、公开渠道、监督机制等方面,与现行规定相比不够全面,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共公示管理,夯实脱贫攻坚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基础,我们启动了文件修订工作。

二、《实施办法》文件依据

一是以《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精神为主要修订对比目标,二是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脱贫攻坚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75号)等最新的扶贫政策有关规定,三是参照《广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8〕129号),四是参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2号)等有关文件,将我区原有公告公示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三、《实施办法》主要修改

相对于原办法,主要重新修订了 公告公示原则、“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需要公告公示内容、公告公示时限规定等条目,特别是将公告公示内容与国开办发〔2018〕11号“三、公开内容”的内容进行逐一对应并细化,确保严格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同时,强化各级扶贫、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更符合现行政策规定,且更具可操作性。

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两大板块,即正文及附件。正文共分为三部分,7章,25条,附件共4个。主要突出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内容。目前用于扶贫的全部资金类型以及相应项目都需要进行公告公示,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扶贫贴息贷款、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脱贫攻坚规划;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以及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投诉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

二是明确各层级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方式和渠道。如自治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主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部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告全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和竞争性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各市相关主管部门主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告市本级直接安排的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方案。

三是细化县级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操作流程。明确县级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主要有三个层次:县、乡、村三级,以及有三个阶段:年度项目编制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项目完成阶段。每个层次、阶段的公告公示要求各有不同,确保符合各层次、阶段的实际需求。同时,还附有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参考内容、扶贫资金项目公示模版、扶贫资金项目公告模版和扶贫基础设施、规模产业开发项目公示碑(牌)模板等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

四是强化反馈意见处理和监督管理。明确公众对公告公示的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实施、管理有意见或疑问,可向公告公示公布的责任单位(公告公示要求公开责任单位名称、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反馈或举报,或是拨打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各级责任单位要在收到反馈或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期满未作出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扶贫部门或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反映,上一级部门应在收到反映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同时,要求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切实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县要将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列入政务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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