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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广西防止扶贫资金闲置六条措施》政策解读

2019-07-30 11:05     来源:自治区扶贫办     作者:自治区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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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严从实抓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大力解决扶贫资金闲置问题,进一步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六条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措施》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推进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整改就事论事,对扶贫资金闲置等问题,举一反三效果不佳”问题整改工作,切实加强各类扶贫资金管理,完善防止扶贫资金闲置的制度,形成各级各类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协作监管的合力,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起草了《广西防止扶贫资金闲置六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全区各市、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等有关区直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广西防止扶贫资金闲置六条措施》。

二、《措施》的意见采纳情况

2019年4月2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行文征求了全区各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23个区直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截至日期为4月10日,过期视为无意见。共收到11个自治区部门和单位、3个设区市和3个县(区)的回函,其中有10个区直部门和2个设区市提出修改意见36条。经过研究,对其中22条修改意见予以采纳,11条修改意见不予采纳,3条意见部分采纳。4月25日,行文征求自治区纪委监委的意见,自治区纪委监委提出3条修改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形成《讨论稿》。

三、《措施》涉及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中央层面的各类扶贫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实现现行标准下脱贫攻坚目标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的资金、纳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资金、其他行业扶贫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等资金共计42项资金。自治层面的各级财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中央资金范围,考虑地方政府债券、东西扶贫协作等各方面用于扶贫的财政资金共计59项资金。

四、《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实行部门责任分工制,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各项目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抓好纳入财政扶贫资金清单的各项资金监管。组织开展“抓系统、系统抓”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

二是严明纪律。严守严禁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高压红线。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新出现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倒查责任,从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业务责任人到审核决策的负责人一律追责。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资金保障专责小组牵头对扶贫资金使用和支出情况实行常态化奖惩制度,对资金支出进度快、使用效益高的县(市、区)通报表扬,对支出进度排名靠后、资金闲置严重的县(市、区)通报批评和约谈。

三是提高扶贫资金项目运行效率。建立县级项目计划提前安排制度,县级必须足额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每年11月底前,县级在认真测算下一年度扶贫资金规模(原则上按本年度资金总量增加20%测算)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库中项目前期工作的完成情况,制定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待上级相应批次资金下达后即可动工实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区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63号)要求,及时排查和处理脱贫攻坚工程项目招标标准“层层加码”和自行增设审批环节等问题。

四是强化资金项目监督管理。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各项目主管部门配合,通过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及时监控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和规范使用等情况,及时预警资金支出进度滞后等问题。

五是加强资金项目专项督导。自治区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本部门主管的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支出情况的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分析和解决机制体制方面的原因,减轻基层负担。市级落实监管责任,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对资金项目有关问题实行清单管理,逐项销号,并举一反三、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和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

六是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2019年1月18日印发的《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动脱贫攻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容错纠错工作程序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并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保障脱贫攻坚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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