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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屯级道路建设有关政策解读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03-13 10:35     来源: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作者: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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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屯级道路建设有关政策解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及意义

2019年1月底,中央第二巡视组反馈对广西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意见,指出我区屯级道路建设存在问题。为切实做好屯级道路问题整改,首先从政策角度规范屯级道路项目建设,我们启动了屯级道路建设有关政策解读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屯级道路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券用于通屯道路建设,确保通屯道路项目建设满足脱贫攻坚需要,不降低要求也不吊高胃口。

二、《通知》文件依据

一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为主要解读指导精神。二是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交通脱贫攻坚基础支撑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926号)有关规定明确村屯道路建设要求。三是认真研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2号)、《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我区扶贫对象脱贫摘帽标准的通知》(桂扶领发〔2018〕13号)等文件中有关屯级道路建设规定,并根据巡视整改意见进行规范解读。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桂发〔2018〕22号文中关于屯级道路建设的相关表述“到2020年,实现具备条件的非贫困村中有贫困人口及贫困村20户(含)以上自然屯通硬化路、10—20户(不含)自然屯(整屯搬迁除外)通砂石路”不作为硬性目标要求,仅作为项目建设的政策依据。即不再强制要求完成20户(含)以上自然屯通硬化路等任务,不仅给各地更大的交通规划管理空间,也不增加基层的相关经济负担。但如果各地觉得有必要修建相关道路,那么也可以以此文作为政策依据。

二是明确桂扶领发〔2018〕13号文中贫困村、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中的“有路通村屯”指标“20户以上(含)的自然村(屯)通砂石路以上(含)的路”不作为贫困村、贫困县脱贫摘帽考核硬性指标。即原指标的要求不再作为脱贫摘帽的必要条件,只是贫困村、贫困县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情况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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