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无障碍
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它重点信息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2018-11-12 15:22     来源:自治区扶贫办     作者:自治区扶贫办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民发〔2018〕4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移民工作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精神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精神,现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

2018年11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

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2号)、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全面决胜小康社会,助推脱贫攻坚,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会议精神,按照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确保2020年我区现行扶贫标准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主要任务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各地要严格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不得主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率,不得搞平衡“二选一”。各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等未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的人员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因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两项条件的要“双纳入”,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双向衔接”。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按照“依法依规、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的要求,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把因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通过产业或就业扶持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脱贫后又返贫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实施低保制度兜底保障“五个一批”。

1.因残致困的兜底一批。对于困难残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以户为单位纳入低保范围;对于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对于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视为符合低保条件。从制度上确保这部分特殊困难群体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确保“小康路上一个也不掉队”。

2.因病返贫的保障一批。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依申请纳入低保范围,从根本上解决因病致困因病返贫家庭的基本生活问题。

3.生产条件恶劣的帮扶一批。对因失地、少地或生产条件恶劣,自身发展能力不足,导致生活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凡是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依申请纳入低保范围。

4.易地搬迁的后续扶持一批。为鼓励易地搬迁对象能够搬得出、住得下,对于易地搬迁后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暂时无就业和产业支撑导致生活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6个月的低保救助,易地扶贫搬迁修建或购置的房产不作为纳入迁入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制条件,6个月后按照低保动态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安置到我区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的易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全部纳入边民生活补助范围。

5.“低保救助渐退”稳定一批。凡未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能宣布脱贫,对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在驻地发展种、养等扶贫项目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申请农村低保时,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生产成本和就业成本(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核算);对于外出务工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申请农村低保时,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12个月的务工收入。对于通过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在12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通过“救助渐退”增强其就业和发展产业的稳定性。脱贫攻坚期间为帮助有意外死亡病故人员的低保家庭渡过难关,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从第7个月起必须办理停保手续。

(三)合理确定农村低保覆盖面。各地要按照农村低保覆盖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深入研究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贫困发生率、贫困程度等因素,维持农村低保覆盖面在一个合理的区间,避免各地将贫困县脱贫摘帽时允许存在的3%贫困发生率视同于农村低保覆盖面,人为降低农村低保覆盖面。

(四)健全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当前国家扶贫标准和我区扶贫对象脱贫摘帽标准,2018年底前全区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要达到3600元(含)以上;2019—2020年,全区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要按照12—15%提标,力争2019年、2020年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4200元(含)和4500元(含)以上,确保全区所有县区当年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纳入低保范围,有力保障贫困地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五)稳步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2018—2020年全区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按不低于10%的幅度调整,到2020年全区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每人每月230元(含)以上。对农村低保家庭中有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可按最高的A类计发低保金。此外,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有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基本生活,助力脱贫攻坚。

(六)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各地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30%的标准分别落实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确保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解决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重病有人看护”的问题。切实加大对54个贫困县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下同)建设和设施改造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提升设施利用率,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七)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一要分类救助,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困难对象,以及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对象,要区分不同类型对象进行分类救助,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二要推行分级审批。要全面开展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展临时救助审批改革,凡是临时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直接审批;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三要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快速、及时、便捷的“救急难”作用,及时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的家庭提供救助,避免冲击道德底线的现象发生。

(八)切实加强相关扶贫政策衔接。一要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综合解决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二要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根据脱贫攻坚的任务要求,有效识别、区分和衔接残疾人补贴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完善残疾人补贴制度,扩大补助范围,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扩大至三、四级残疾的精神障碍患者,逐步提高补贴标准;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托养等方式,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或社会化照料护理服务。三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扩大社会捐赠,用好慈善资源,发挥好慈善帮扶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注意激发社会救助对象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职责分工。各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市、县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研究解决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扶贫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象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工作。

(二)强化数据衔接。一要加强数据比对。各市县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开展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比对,自治区层面每年至少比对2次以上,市县层面经常性开展比对,确保“双向衔接”。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扶贫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掌握脱贫攻坚中社会救助需求情况,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二要坚持做到“凡进必核”。凡是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原则上必须经过核对信息平台核对后方可审批,做到“凡进必核”,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精准度。

(三)强化督查问责。自治区民政厅采取综合督查与专项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及时掌握各地低保兜底工作进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及时整改,确保各项低保兜底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压力传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把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全过程,对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违法乱纪、知法犯法、贪污腐败、敷衍塞责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乡镇(街道)经办人员或村(居)干部,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于确因缺乏核查手段、人力不可及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错保”等问题,要协调相关部门说明情况,视情予以宽限,营造担当尽责的良好环境,保护基层低保经办人员的积极性。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兜底工作取得的成效及经验做法。要大力宣传脱贫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和引导困难群众,激发他们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社会救助兜底工作,营造全民攻坚的浓厚氛围,合力助推脱贫攻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民发〔2018〕46号).doc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