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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化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8-08-09 16:31     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     作者:广西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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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资发〔2018〕38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有关要求,以更大的力度精准支持全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厅制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深化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年6月29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深化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若干措施


本措施所指深度贫困地区,是指《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深度贫困县深度贫困乡镇深度贫困村名单的通知》(桂扶领办发〔2017〕65号)确定的深度贫困县、深度贫困乡镇和深度贫困村。

一、完善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

(一)充分保障深度贫困地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自治区每年单列下达深度贫困县一定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单列指标不足的,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足额保障。

(二)大力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调整完善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将所有脱贫攻坚项目用地纳入以上规划。

二、深化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三)深度贫困县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拟申报的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增减挂钩图层的,不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可以直接进行用地报批。

(四)深度贫困县开展增减挂钩,可不受指标规模限制,由自治区足额保障。

(五)在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后,可按规定申请先行预支使用或交易一定比例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落实国家下达我区的跨省域调出计划,产生的交易金额拨付深度贫困地区,各地可将交易纯收益不超过5%的部分提取给项目实施涉及的行政村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六)深度贫困县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产生的节余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挂钩使用,具体按照增减挂钩指标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三、创新土地利用政策

(七)深度贫困地区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3年内按规划新批准的工业项目,其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可不受相应地区行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约束。

(八)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九)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建设。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事体验等产业,拓展土地使用功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未利用地或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前提下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四、完善耕地开发保护措施

(十一)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因地制宜保护耕地,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仍按耕地管理。

(十二)2017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所形成的新增耕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经核定上图入库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五、实施用地审批特殊政策

(十三)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经签订有关补偿安置协议(合同)并落实到位后,经所在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可以边建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确实难以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按补改结合方式落实,并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十四)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属于城市和村庄、集镇用地,按城镇建设用地方式和权限报批用地。深度贫困地区自治区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其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已纳入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安置用地以县为单位打捆,一年一批次,实行用地预审和正式用地报批一并办理;用地预审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通过后将正式用地报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正式用地申报需填写“一书三方案”(建设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随同正式用地一并报批。

六、支持申报地质、矿山公园

(十五)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申报地质公园和矿山公园。对拟申报世界地质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的单位,不受必须是国家地质公园或自治区级地质公园正式开园两年以上的时间限制。对申报矿山公园不受必须是获得省级矿山公园公园或已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且具有基本旅游条件等条件限制。

七、加强基础信息服务

(十六)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开展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在土地调查、业务系统软硬件配置、不动产登记等方面加大资金、技术、人才支持,促进地方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十七)优先安排深度贫困地区开展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将深度贫困县内圈定的优质富硒土地成果及时向当地市、县政府公布,推动优质富硒土地成果应用于富硒产品的开发。

八、加大项目、资金、人才倾斜

(十八)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向深度贫困地区优先倾斜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切块下达补助市县土地整治的涉农资金,分配给贫困地区市县的总额不低该专项资金的50%。充分挖掘深度贫困县农村劳动力参与当地土地整治项目,支持采取村民自建、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提高农民收入。

(十九)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新设探矿权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深度贫困地区地质调查、找矿行动项目,进一步加大地质勘查资金投入。

(二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在下达的市县采矿权控制数量指标使用完毕后,自治区预留的采矿权指标优先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新设采矿权;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政策措施。

(二十一)自治区地质遗迹保护经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深度贫困县(市、区)倾斜。全力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申报中央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向贫困县倾斜安排并按因素法分配,其中深度贫困县系数设为1.5,其他贫困县系数设为1.2,非贫困县调整系数设为1.0。加大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资金投入,对没有开展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的贫困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资金全部安排,争取在2019年完成全部深度贫困县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隐患识别精度,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群测群防体系。

(二十二)加强业务培养和人才培养。结合国土资源脱贫攻坚新举措新要求,开展脱贫攻坚政策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宣传。把深度贫困地区建设发展作为锻炼干部的重要契机,选派优秀干部到深度贫困地区挂职锻炼,同步吸纳深度贫困地区干部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挂职锻炼,加强人才培养及交流。

本措施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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