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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有关情况的通知

2018-06-27 11:26     来源:自治区扶贫办     作者:自治区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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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开办发〔201837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

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已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18〕62号)下达到县,现就做好资金安排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资金总量

中央下达我区2018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160902万元(以下简称“中央资金”),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资金”)194320万元,两项合计355222万元,本次全部切块下达。

二、分配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切块到县的资金主要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数因素分配给全区有扶贫任务的105个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倾斜支持计划2018年脱贫摘帽的14个县和2017年脱贫的兴业县,同时,进一步向贫困县特别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

(二)落实激励机制。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三、资金安排要求

(一)切块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县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各类涉农资金的整合力度,集中财力解决突出问题,提高资金使用的总体效益。试点县以外的县要根据本县脱贫攻坚规划,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精准安排使用。

(二)奖励资金。各市、县严格遵照桂政办发〔2017〕42号文件精神安排使用奖励资金。其中:根据桂办发〔2016〕35号文件规定,脱贫摘帽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等脱贫攻坚项目。对脱贫人口的奖励资金由县级统筹使用,不得直接发放到贫困户个人;对脱贫村的奖励资金要按照每村10万元的标准拨付到村安排支持2017年脱贫的贫困村[2017年度脱贫摘帽贫困村名单详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扬全区2017年度脱贫摘帽有关单位的通报》(厅发〔2018〕17号)]。

(三)统筹支持贫困程度较深非贫困村。一是坚持因户施策,对非贫困村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稳定脱贫给予支持。二是对全区382个非“十三五”贫困村的深度贫困村,及时纳入建档立卡管理,并给予帮扶。三是已脱贫摘帽的县,在实现稳定脱贫的前提下,可适当兼顾对困难较大的非贫困村给予支持。

四、其他要求

(一)强化监管。一是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结果及绩效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二是建立健全扶贫资金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全面实施扶贫资金绩效管理。三是落实各级资金监管责任,及时整改各有关监督部门发现的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四是发挥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第一线监督作用,引导贫困群众参与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全过程。

(二)及时报备。请各县于2018年7月31日前向所属设区市、自治区扶贫和财政部门报备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计划,并及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完成财政扶贫资金录入工作。报备情况将纳入县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扶贫办联系。联系人:陈一鸣(项目处),联系电话:0771—2802562,邮箱:gxfpbxmc@163.com;韦梦瑾(资金处),联系电话:0771—2813921,邮箱:zijinchu@126.com。

 

附件:2018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有关情况的通知.doc

2018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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