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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的通报

2018-06-09 15:16     来源:自治区扶贫办     作者:自治区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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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开办发〔2018〕34号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7〕192号)精神,2017年12月,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2017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7〕118号),组织全区14个设区市、105个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开展了2017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价结果

(一)设区市绩效评价等次。

A级(≥90分)共8个:崇左市、钦州市、贵港市、河池市、南宁市、梧州市、柳州市、玉林市。

B级(≥80分)共6个:桂林市、来宾市、防城港市、贺州市、北海市、百色市。

(二)县绩效评价等次。

A级(≥90分)共63个:南宁市9个、柳州市6个、桂林市4个、梧州市4个、北海市2个、防城港市2个、钦州市4个、贵港市5个、玉林市4个、百色市3个、贺州市2个、河池市9个、来宾市2个、崇左市7个。

B级(≥80分)共40个:南宁市3个、柳州市2个、桂林市7个、梧州市3个、北海市2个、防城港市2个、玉林市3个、百色市9个、贺州市3个、河池市2个、来宾市4个。

C级(≥70分)共2个:桂林市2个。

各市、县评分情况详见附件。

二、总体情况

(一)资金投入大幅增长。14个市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2亿元,比上年增长68.9%。105个县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6.24亿元,比上年增长46.7%。

(二)资金安排科学合理。2017年度,各县以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数据为依据,紧紧围绕“拔穷根”、“摘穷帽”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瞄准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因县、因村、因户确定资金安排方向和支持项目,确保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精准高效。

(三)资金支出进度加快。通过全区各级各部门的不懈努力,2017年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达97.6%,比2016年提高1.1个百分点,比中央考核要求(92%)高5.6个百分点。其中,全区县级财政年末账上2017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2.4%;县级财政年末账上2016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为0.28%;2015年度及以前结转结余资金为0元。

(四)资金监管严格规范。各市、县通过部门联合专项检查、聘请第三方开展扶贫资金审计和全面开展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自查自纠等方式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加强资金监管。对检查出的问题逐项剖析问题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项目实施和闲置资金支出、追回和归位超范围使用的资金,及时完成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五)全面落实公示公告。2017年全区105个县全部严格按照公告公示制度的要求,将所有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以及项目实施地进行了公告公示,项目涉及基础设施、产业开发、雨露计划、易地扶贫搬迁等各方面。同时,各地以提高群众知晓度为核心,大胆创新公告公式形式,有效增强了实际宣传效果。例如,积极推广第一书记《致老乡们的一封信》做法。部分县的贫困村还利用新媒体渠道,通过微信平台、编发手机短信等方式将资金和项目信息实时推送给贫困户、特别是外出务工的贫困群众,不仅拓宽公示公告渠道,更提高了公告公示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三、存在问题

绩效评价中发现,仍有个别县存在资金投入达不到要求,未按时间要求落实资金分配方案或内容不完整,未按时向自治区报备资金使用计划,有的月份资金支出进度达不到序时进度要求,未按时、足额支付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规模达不到要求,信息公开、公示公告不及时或内容不完整等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2018年,各市、县要围绕绩效评价各项指标要求,从以下几方面抓好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工作。

(一)加大资金投入规模。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有关要求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各市、县应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规定比例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切实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规模。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负增长或零增长的市、县应保障专项扶贫预算至少与上年度持平。

(二)科学安排扶贫资金。一是及时落实上级下达资金的分配方案。各县应按桂政办发〔2017〕42号文件要求及时对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拟定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自治区扶贫办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二是实施的项目必须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扶贫资金安排方案要按照精准使用的要求科学选取扶贫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类的项目受益贫困户占总受益户的比例要高于所在县贫困发生率;到户类的扶贫项目务必做到百分之百精准到贫困户;产业类项目做到贫困户在项目中获得的收入要高于非贫困户。三是扶贫资金项目立项要严格遵守民主决策的要求。扶贫项目所在地行政村召开村民大会,充分征求贫困群众的意见,注重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使贫困群众摒弃“等靠要”思想。四是做好项目设计和论证。在项目立项阶段规划设计好项目的覆盖范围,明确扶贫项目收益范围,列出受益贫困户和受益非贫困户的名单,确保扶贫项目能够满足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脱贫攻坚的实际需要,确保扶贫项目有效地覆盖更多的贫困户。五是抓好项目库建设。按照《自治区扶贫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加强县级扶贫项目库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开办发〔2017〕44号)要求,把与脱贫攻坚有关的项目全部纳入“十三五”县级扶贫项目库,并提前做好相关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库建设情况要按时按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发改和扶贫部门报备。

(三)强化扶贫资金项目全过程管理。

1.强化扶贫项目绩效管理。一是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在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时,必须同时明确拟实施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受益贫困户覆盖范围以及预期增收情况等内容。二是扶贫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开展绩效目标监控,对绩效目标完成不理想、或偏离预设目标的项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三是年终对项目进行整体绩效评价。以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完成质量的高低反映扶贫项目管理的规范性,纳入财政专项扶贫绩效评价体系严格考核,并根据项目考核结果扣减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

2.抓好扶贫项目动态监测工作。一是抓好基建类扶贫项目实施动态监测工作。重点监测扶贫项目是否按照项目计划的建设规模实施、项目是否在计划的实施周期内完成、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一致等情况。二是抓好到户类和产业类项目的监测。重点监测到户类项目的发放对象是否精准,奖补资金是否足额、及时的发放到贫困群众手中;产业类项目重点监测项目运行情况,项目收益分配方案是否固定合理,项目收益是否按时发放等。

3.做好扶贫项目的公示公告。严格执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实施办法(修订)》(桂扶领发〔2016〕23号),按照项目类型落实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在扶贫项目实施前或竣工验收后进行村、镇、城区三级不低于7天的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扶贫项目后续管理。抓好已完工项目的监管。各市县要加强对已经竣工投入使用的扶贫项目的抽查检查,重点检查验收完毕后该工程后期的管理使用情况、配套工程的建设情况及项目使用过程中效益发挥情况、成立群众性养护组织对扶贫项目进行定期维护情况等。基础设施类项目,要求能够正常使用,建设成效好。到户类扶贫项目,要求确保按计划足额发放金额或实物,补助资金或实物能够为贫困户发挥较好增收效益。产业类项目,要求使扶贫资金形成物化资产,发挥长期效益。参与扶贫项目的各方要建立良好的利益联结机制。

(五)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各市、县要紧密围绕财政扶贫资金支出率、报账率和结转结余率三项指标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要求,确保结转结余1年以内的资金,结转结余率要小于8%;结转结余1—2年的资金结转结余率小于2%;不允许存在结余2年以上的资金。全区各县务必在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想方设法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既要抓紧对历年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零,也要加快本年度资金的支出,务必达到国家的考核指标要求。

(六)严格落实问题整改工作。一是各县要高度重视审计工作。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一定要严格按照审计整改时限和要求,建立问题台账,逐项逐条研究,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二是未被审计的县要对照审计结果开展自查自纠,做到立行立改,杜绝出现类似问题。各市、县要以审计发现的问题为鉴,在深入剖析问题成因的基础上,综合施策,深入整改,铲除病根。三是针对自治区开展的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以及各市县开展的自查自纠等发现的问题,各市县要提高认识,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同时,深挖问题根源,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七)认真总结经验。绩效评价等次达到A级受表扬的市、县要认真总结经验,再接再厉,积极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其他市、县要借鉴受表彰市县的经验,找准差距,改进不足,努力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水平。各市、县扶贫、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项目审批、权限下放、涉农资金县级统筹整合使用新形势下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力争在2018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扶贫开发办公室     财    政    厅

2018年6月4日



桂开办发〔2018〕34号(联合) 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的通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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