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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2018-06-06 21:19     来源:自治区扶贫办     作者: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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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农〔2018〕62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打好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大对各市、县扶贫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财农〔2018〕20号)和根据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关于审定2018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将2018年第二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附件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收入科目列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扶贫”相关支出科目。 

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来源分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彩票公益金。其中: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指标收入科目列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扶贫”相关支出科目;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指标收入科目列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401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科目,支出列 “2296011用于扶贫的彩票公益金支出”科目。 

三、此次下达的自治区资金中,包含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摘帽激励办法(试行)》(桂办发〔2016〕3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扬全区2017年度脱贫摘帽有关单位的通报》(厅发〔2018〕17号)有关精神给予相关市、县的脱贫摘帽奖励资金51162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要严格遵照《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摘帽激励办法(试行)》(桂办发〔2016〕35号)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等脱贫攻坚项目。其中:对脱贫人口的奖励资金由县级统筹使用,不得直接发放到贫困户个人;对脱贫村的奖励资金要按照每村10万元的标准拨付到村安排支持2017年脱贫的贫困村(相关脱贫摘帽的贫困村名单详见厅发〔2018〕17号文件)。 

四、各市、县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以及2018年全区脱贫攻坚推进大会精神,按照《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42号)切实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时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并按时报备资金使用计划。 

五、各贫困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力度,资金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 

六、各市、县要切实强化资金监管,及时掌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采取综合措施,形成支持合力,因地制宜巩固脱贫成效,确保脱贫质量。要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反馈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附件:1. 2018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 

          2. 2018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6月1日


附件1:2018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xlsx

附件2:2018年第二批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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