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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4-27 08:57     来源:自治区扶贫办     作者:自治区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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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开办发〔2018〕26号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银监分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 国 银 监 会

扶贫开发办公室    财    政    厅    广 西 监 管 局

2018年4月26日

 

关于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

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

 

“十三五”脱贫攻坚以来,全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坚决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推动扶贫小额信贷稳步发展,破解贫困群众发展生产缺资金难题,为全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取得阶段性胜利提供资金保障,但也存在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助力打好全区脱贫攻坚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十三五”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高效、安全、精准”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为目标,加强风险防控,切实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二、工作原则

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广西银监局  自治区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保监局  自治区扶贫办关于转发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桂银监发〔2018〕3号)、《广西银监局  自治区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保监局 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银监发〔2018〕4号)、《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扶领发〔2016〕23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农村〔2018〕5号)等系列文件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制定或完善实施管理细则,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投向范围,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防范风险为落脚点,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确保贫困户长期受益。

三、组织实施

(一)科学决策,严格把准扶贫资金投向。

1. 规范资金分配。各市县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切实履行好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环节的监管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进度安排及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围绕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摘帽指标,牵头组织扶贫、财政及涉及通屯通路、饮水和产业发展等脱贫指标的部门,统筹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在脱贫攻坚相关的项目上。各县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乡、村按计划实施项目;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落实上级下达及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

2. 明确资金投向。扶贫资金精准投向贫困地区。坚持把贫困地区脱贫指标作为扶贫资金第一优先保障方向,对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涉农资金,自治区按原则上不低于可安排资金总额50%的比例投入贫困县;各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上级下达的涉农资金优先用于保障贫困村脱贫任务的资金需求。同时,按照“轻重缓急、有保有压”的原则,将年度计划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新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重点用于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市县两级新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倾斜支持深度贫困乡镇、深度贫困村脱贫攻坚。

(二)细化举措,构建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1.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一是实行责任主体分级管理制度。自治区级主要负责政策制定,项目备案、监管和检查,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项目绩效评估等;市级主要负责辖区内项目备案监管,协调指导项目实施,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县级主要负责县级项目的审批、实施、监管和验收,项目绩效自评,以及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乡(镇)级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后初验,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完善项目相关档案等,确保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让项目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是完善项目库建设。项目库是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监督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完善项目库建设,统筹安排资金,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列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的前期工作须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同时,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10月底根据资金落实、前期工作以及项目成熟度情况调整一次,年度内项目调整个数比例不得高于20%。同时,要强化项目库基础性作用和约束性作用,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财政资金予以支持。三是建立完善扶贫项目跟踪监测和验收制度。对扶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加强跟踪监测,开展定期检查。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负责同志要全程参与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监管、项目评估等所有环节,加强全过程管理。四是规范档案管理。各市县要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安排专人负责,按目录要求建立好本级扶贫档案,设立专门的档案室,为脱贫核验、扶贫考核及第三方评估提供依据和佐证。

2.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各市县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1号)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扶领发〔2016〕23号)要求,抓好公告公示相关工作,规范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安排、实施、管理的透明度,提升群众对扶贫资金项目的参与度和知晓率。同时,自治区、市、县三级要建立通报制度,确保各级各部门按规定如期如实公开扶贫项目信息。此外,各市县要定期开展检查和指导,确保每个贫困县、贫困村都建立公告公示档案,且档案完整真实。

3. 定期研究分析风险隐患。各县要及时组织力量,定期研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主动作为、提前谋划,提高县、乡、村三级负责同志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筑牢扶贫资金“安全网”。同时,各县要建立每季度排查制度,逐一梳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尤其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注入村集体经济发展、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和产业扶贫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关注扶贫资金损失的风险隐患,定期召开多部门碰头会议研究相关举措,每半年形成一次书面报告向自治区和市级主管部门报备。

(三)完善机制,加强金融风险防控管理。

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积极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确保风险补偿金及时到位、专款专存,有效推进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管理,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各市县要建立健全金融扶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金融扶贫,尤其是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推进金融扶贫工作有序开展;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贫困户参与的扶贫产业项目,做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产业项目双调查,定期对贷款人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监测分析,建立贷款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每半年至少对承接贷款的经营主体进行1次贷后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当地政府。检查中发现经营主体违规使用或挪用信贷资金、不按时分红、经营困难等风险情况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当地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扎实抓好风险防范工作;各地承接扶贫小额信贷的经营主体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自主经营业务,不得转借第三方使用,也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

(四)信息共享,强化扶贫小额信贷监督考核力度。

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发挥金融精准扶贫信息系统作用,加强与扶贫、银监、保监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共享,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针对监测发现的贷款户数异常波动,贷款逾期以及政策落实不到位、违法违纪等问题,银监分局要会同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办、扶贫办定期通报、限期整改,将动态监测情况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扶贫小额信贷纳入内部考核,强化约束激励机制,落实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扶贫小额信贷相关工作,提高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成效。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扶贫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要加大对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好扶贫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力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包干服务”制度,推动扶贫小额信贷精准合规发放,强化信贷风险防控。乡(镇)政府要把好项目审核关,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两委”干部全程参与,确保资金用好用活用到位。

(三)完善相关制度。各县要制定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分析制度;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动态监测体系。各级财政、扶贫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重要事项报备报告制度;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制度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健全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做到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制度源头上堵住管理漏洞。

(四)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工作。对各级审计、巡视、督查检查等发现的问题,有关市县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抓好整改工作。一是加强整改工作。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整改时限和要求,认真反思审计、巡视和督查检查等指出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逐项逐条研究,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注重长效整改,在深入剖析问题成因的基础上,综合施策、深入整改、铲除病根。二是做好自查工作。各市县要以审计、巡视和督查检查等发现的问题为鉴,举一反三,抓好自查工作。进一步夯实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基础性工作,完善扶贫工作阳光化管理制度,纠正和防止骗取挪用扶贫资金的问题,建立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和通报机制。

(五)加大惩处力度。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发扬连续作战作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动脱贫攻坚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各相关部门要深入一线督促落实脱贫攻坚重大政治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督察督办和通报曝光力度,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冒领扶贫资金、因监管不到位导致重大金融风险事故发生等问题,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依规依纪及时纠正,严肃追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桂开办发〔2018〕26号(联合)关于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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