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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

2019-06-27 09:59     来源:自治区扶贫办     作者: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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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扶领发〔2019〕8号


各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防止假整合、乱整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整合资金增幅保障

自治区各涉农资金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涉农资金增幅保障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增强未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对经自治区确认摘帽的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天窗县、享受待遇县和经国家确认摘帽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在保障其巩固脱贫成效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对资金增幅不作统一规定。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在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上要与巩固脱贫成效紧密挂钩,尤其要重点保障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二、规范支持非贫困村程序

各贫困县在保障本县所有贫困村达到脱贫摘帽退出标准的前提下,将本地非贫困村按贫困程度进行排序,对本县贫困发生率高、贫困程度深的非贫困村,各贫困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安排整合涉农资金予以支持,但原则上不得安排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100人(不含)以下的非贫困村。各贫困县要制定本地支持非贫困村的方案,包括支持非贫困村项目清单和建设内容(支持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得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后,由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2019年7月31日前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特殊情况下,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同样履行上述报批程序后,贫困县可安排整合涉农资金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人(不含100人)以下的非贫困村。

三、明确资金投向和负面清单

各贫困县要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围绕年度脱贫任务,严守现行扶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并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对经自治区确认摘帽的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天窗县、享受待遇县和经国家确认摘帽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各贫困县的整合资金安排使用必须以脱贫攻坚为目标,以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为主要扶持对象,做到“十个不准”(详见附)。“十个不准”负面清单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负面清单不一致的地方,以“十个不准”负面清单为准。在“十个不准”负面清单之外的,试点贫困县政府要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大类间统筹、大类内打通”的原则,根据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自主安排、统筹使用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

 

附件: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9年6月25日       


附件

 

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一、不准借统筹整合使用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提标工程和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包括但不限于村屯绿化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

二、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扶贫开发和贫困人口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基本建设。

三、不准用于平衡预算、偿债或垫资。

四、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基层干部的津补贴和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足。

五、不准用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六、不准用于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

七、不准用于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含不准用于超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外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

八、不准降低(减少)用于贫困户(人)的补助(供养)标准(资金),侵占群众利益。

九、不准用于平衡各种关系、无序分配使用,造成资金再度分散。

十、不准用于其他非扶贫项目和工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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