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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1年第三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有关情况的通知

2021-07-30 16: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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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乡振发〔2021〕19号

各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局:

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审定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已通过桂整合〔2021〕12号文件下达2021年第三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到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现就做好资金和项目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总量

本批次下达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0000万元(详见附件)。

二、分配情况

本次资金分配重点突出易地搬迁后续产业扶持、支持欠发达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等当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同时,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发〔2021〕6号)精神,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对全区各县进行综合平衡。

三、使用要求

(一)优化资金安排使用。各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要求,结合当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将衔接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二)强化县级项目库建设。各县调整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协调配合,实现项目库共建、共管、共用。加强项目储备论证,做好项目库动态调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加强项目跟踪监督和项目资金后续管理,确保持续发挥效益。各县按要求及时将资金及项目情况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三)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各市、县乡村振兴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项目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好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结果一律公告公示。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审计、检查等工作。对贪占挪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惩处,严肃问责。

四、其他要求

请各县填写报备表格,由市级汇总后于8月14日前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报备。报备材料(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请发送至自治区乡村振兴局邮箱:zjc@fpb.gxzf.gov.cn(资金处)、xmc@fpb.gxzf.gov.cn(项目处)。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联系。联系人及电话:许馨雨(资金处),0771—2813921;陈一鸣(项目处),0771—2813695。

    附件:2021年第三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29日


责任编辑:蒋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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